替代役

   如何辦理替代役申請?

役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,得申請服替代役,並於申請期間持身分證、私章、及相關專長、學經歷等證明文件至戶籍地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兵役主管單位申請服替代役。至於七十年次(含)以後之役男,經體、複檢判定替代役體位者,即徵服替代役。

※替代役役男服役類別及役期?

服務類別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區分如下:
(一)社會治安類:
1.
警察役。(機動保安警力、社區巡守、交通助理、收容處所及矯正機關警衛等)。
2.
消防役。
(二)社會服務類:
1.
社會役。
2.
環保役。(水利維護、環境保育等)
3.
醫療役。
4.
教育服務役。
(三)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類別:如司法行政役、文化服務役、經濟安全役、土地測量役、公共行政役、外交役、體育役及觀光服務役等。
*役期:
(一)常備役體位申請服替代役者,役期為二年。
(二)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者,役期為一年十個月。
(三)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,役期為二年二個月。
(四)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,役期為一年十個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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